
近年来,随着中医药文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与认可度不断提升,我国中药材出口规模持续扩大。据海关总署统计,2023年全国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出口额达48.6亿美元,同比增长9.3%,出口目的地覆盖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,尤以东南亚、欧盟、美国及“一带一路”沿线国家增长显著。然而,在出口量稳步攀升的同时,因包装不合规导致的退运、销毁甚至整批货物被境外口岸拒入事件亦时有发生。海关总署近期通报多起典型案例:某企业向德国出口黄芪饮片,因外包装未加贴符合欧盟植物检疫要求的可追溯标签,被法兰克福海关扣留并作退运处理;另一起发往日本的枸杞干果,因内衬塑料袋未采用食品级材质且未标注生产批次与熏蒸信息,遭东京羽田机场动植物检疫所拒绝放行。这些案例警示我们:出境中药材绝非仅凭药效与品质即可通关,其包装体系本身即构成检疫合规的第一道防线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》《出境中药材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等规章明确要求:所有拟出境的中药材,无论是否列入《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,其包装、标识、运输条件均须满足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定检疫要求,并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。其中,包装合规性具有三重法律属性——既是防止有害生物跨境传播的技术屏障,也是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的物理载体,更是履行国际义务、维护国家贸易信誉的契约体现。
具体而言,包装合规涵盖三大核心维度。其一为材质安全。直接接触药材的内包装(如内袋、内盒)必须采用无毒、无味、防潮、防虫、不与药材发生理化反应的材料,优先选用食品级聚乙烯(PE)、聚丙烯(PP)或铝箔复合膜;严禁使用再生塑料、含荧光增白剂或重金属超标的劣质包装。其二为结构密封。包装须具备完整密闭性,防止运输途中受潮、污染、虫鼠侵入及有效成分挥发。散装饮片推荐使用双层热封袋+硬质纸箱组合;易吸湿类药材(如当归、党参)须内置干燥剂并标注启用时间;含挥发油类(如薄荷、荆芥)则需采用避光、气密型容器。其三为标识规范。每件最小销售单元及外箱均须清晰标注:品名(中文+拉丁学名)、产地、生产/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号、净含量、采收/加工日期、保质期、储存条件、检疫处理方式(如“已溴甲烷熏蒸”“已热处理”并附处理温度与时长)、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编号,以及输入国要求的特定信息(如欧盟需标注CE标识及欧盟进口商EORI号,美国FDA需列明US FDA注册号)。所有文字须为英文或输入国官方语言,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,耐擦洗、不褪色。
值得注意的是,不同国家对中药材包装存在差异化严管条款。例如,欧盟执行(EU) No 2016/2031法规,强制要求所有植物源性产品包装上印制唯一追溯二维码,链接至欧盟TRACES-NT系统;日本《植物防疫法》规定,进口中药材外箱须用不可擦除油墨印制“本品经日本植物检疫所确认符合检疫要求”日文声明;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(DAFF)则要求所有木质包装材料(如托盘、垫木)必须经IPPC标识处理,且不得携带树皮与活体害虫。企业若仅按国内习惯包装,极易触碰境外技术性贸易壁垒。
海关提醒广大出口企业:务必在签订外贸合同前,主动通过“海关总署官网—动植物检疫司专栏”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—技术性贸易措施查询系统”,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,精准获取目标市场的最新包装与标签要求;在生产环节即建立“包装合规清单”,对供应商实施资质审核与批次验货;出口前须由属地海关实施包装现场核查与抽样检测,取得《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及《植物检疫证书》后方可启运。任何试图以“行业惯例”“客户默许”为由简化包装流程的行为,不仅将承担全部退运损失,更可能被列入海关信用管理重点监管名单,影响后续全品类出口资质。
中医药走出国门,承载着文化自信与健康使命。而一包合规的纸箱、一条清晰的标签、一次规范的熏蒸,正是这份使命最坚实、最沉默的支撑。唯有将检疫要求内化于包装设计之始、贯穿于生产流通之终,方能在全球供应链中真正立得住、行得远、信得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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