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关总署:中药材出境须符自用非商业
2026-01-29

近日,海关总署就中药材出境管理发布明确指引,强调“中药材出境须符合自用、非商业原则”,引发公众广泛关注。这一政策并非新设禁令,而是对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及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相关规定的重申与细化,旨在兼顾中医药文化传承、个人健康需求与国门生物安全、资源可持续利用之间的平衡。

所谓“自用、非商业”,核心在于界定出境中药材的性质与用途。海关总署明确指出:自然人携带或邮寄出境的中药材,仅限于本人或家庭成员实际医疗、保健所需,数量应与行程时长、病情程度、常规用量相匹配;不得以分装、多批次、多人集中携带等方式规避监管;严禁以“代购”“海淘”“转售”等名义从事变相商业活动。例如,一名赴海外短期就医的患者随身携带30天用量的黄芪、当归饮片,属合理自用;而同一人单次携带5公斤党参、2公斤枸杞并附带多份相同处方,则明显超出个人合理需求,将被认定为具有商业意图,依法不予放行。

该原则的落地,依托于科学、分级的监管机制。海关对出境中药材实行风险分类管理:对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》所列物种(如野生甘草、黄柏、石斛等),无论数量多少,一律严格审批,需提供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出具的“自用证明”及林业或农业农村部门的合法来源凭证;对常见栽培药材(如丹参、金银花、茯苓等),则侧重现场查验与申报真实性核验,重点核查包装完整性、标签信息(含品名、产地、加工方式、生产日期)、是否夹带种子种苗或土壤等违禁物。值得注意的是,部分中药材虽属人工种植,但若涉及CITES附录物种(如霍山石斛、重楼),仍须提前申办出口许可证书,否则一律禁止出境。

政策执行中亦体现人文关怀与制度弹性。海关总署特别说明,对于确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出境人员——如长期服用特定中药制剂的慢性病患者、接受中医特色疗法的康复者——可凭境内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、用药方案及医师签字说明,在申报时申请个案评估。部分地区海关还试点开通“中医药出境服务专窗”,提供前置咨询、材料预审、快速通关等便利措施,避免因手续不清导致药品滞留或失效。此外,针对港澳台地区及部分与中国签署中医药合作备忘录的国家(如匈牙利、泰国),在双边协议框架下,已建立中药材跨境流通白名单与检验互认机制,为合规自用提供更高效通道。

需要警惕的是,个别网络平台仍存在误导性宣传,鼓吹“中药材自由携带”“免税大量出境”等不实信息,甚至组织“代寄药材团”牟利。海关总署郑重提醒:任何企图通过伪报品名(如将“川贝母”申报为“干果”)、瞒报数量、拆分包裹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行为,一经查实,不仅货物予以退运或销毁,当事人还将面临行政处罚;若涉及濒危物种或造成重大检疫风险,更可能触犯刑法,承担刑事责任。2023年全国海关截获违规出境中药材逾12.7万批次,其中超六成源于申报不实或用途存疑,足见监管必要性。

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瑰宝,其国际传播必须建立在合法、安全、可持续的基础之上。“自用、非商业”不是限制中医药走出去,而是为其正向流动筑牢法治堤坝。它要求每位携带者心怀敬畏——敬畏法律底线,敬畏生态红线,也敬畏中医药作为健康服务的本质属性。当一包艾叶、一袋陈皮、一盒六味地黄丸跨越国境时,承载的不应是投机与侥幸,而应是理性、责任与文化自信。唯有如此,中医药才能真正以清本正源之姿,行稳致远于世界健康之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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