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药材出境监管:禁带禁运物品
2026-01-29

中药材作为中华传统医药文化的重要载体,近年来在国际市场上需求持续增长。随着中医药“走出去”步伐加快,个人携带、跨境电商及企业出口等形式的中药材出境活动日益频繁。然而,并非所有中药材均可自由出境——我国及众多进口国均对特定中药材实施严格的禁带、禁运管控措施,涉及物种保护、生态安全、公共卫生及国际贸易合规等多重维度。准确识别并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要求,已成为中医药从业者、出境旅客及物流企业的必修课。

首先,从国家层面看,我国对中药材出境实行分类分级管理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《禁止进出境物品表》《限制进出境物品表》,一批珍稀濒危药用动植物及其制品被明确列为禁止出境物品。例如:犀牛角、虎骨、穿山甲鳞片、羚羊角(赛加羚羊)、熊胆粉(源自野外种群黑熊或棕熊)、石斛属中所有野生种(如霍山石斛、铁皮石斛野生植株)、野生甘草、野生麻黄草、冬虫夏草(采挖自天然草甸的野生资源)等,均因种群濒危或生态破坏风险高而被全面禁止出口。需特别注意的是,即便持有“人工培育”标签,若无法提供省级以上林业或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《人工繁育许可证》及《允许出口证明书》,仍可能被海关认定为非法出境。

其次,国际公约与进口国法规构成另一重关键约束。我国是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缔约国,CITES附录Ⅰ、Ⅱ所列物种的中药材及其制成品,无论是否加工,均须事先申领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。例如:沉香(Aquilaria spp.)、红豆杉(Taxus spp.)、肉苁蓉(Cistanche deserticola)野生种、雪莲(Saussurea involucrata)等,在CITES附录Ⅱ中均有明确列名。未持有效证书擅自出境,不仅面临我国海关退运、罚款甚至刑事追责,还可能导致货物在目的国被扣留销毁。此外,欧盟、美国、日本、韩国等主要进口市场亦有各自严苛标准:欧盟要求所有植物源性药材必须随附“植物检疫证书”,并禁止含马兜铃酸类成分(如关木通、广防己、青木香)的产品入境;美国FDA将部分中药列为“未经批准新药”,对含重金属、农药残留或微生物超标的批次实施自动扣留;日本厚生劳动省则对黄芪、当归等常用药材设定数十项农残限量,超标即拒收。

再者,监管实践中易被忽视的“灰色地带”同样风险突出。一是“伪报品名”行为,如将“川贝母”申报为“干果”,或将“麝香”拆解为“动物分泌物提取物”以规避查验,此类操作一经查实,将按走私论处;二是“夹藏运输”,尤其在个人行李或快件中,将受控药材混入普通食品、保健品甚至化妆品中,近年海关查获的案例中,藏匿于茶叶罐、蜂蜜瓶、香囊内的濒危药材屡见不鲜;三是“代购代寄”隐性链条,部分境外电商通过境内“买手”批量采购后伪装成个人自用物品发运,实际已构成变相商业出口,违反《电子商务法》及海关对个人物品“合理自用数量”的界定(通常单次限值人民币5000元,年度限值26000元)。

值得强调的是,合法出境并非不可为,而是须走规范路径。企业出口应完成海关备案、取得药品/食品/农产品出口资质,对每批货物实施溯源管理并留存种植/养殖、加工、检验全流程记录;个人携带则务必提前查阅目的地国最新准入清单,主动向海关申报,配合X光机查验与抽样检测;对于确需出境的CITES管制药材,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国家濒管办申请许可,同步办理检疫审批。此外,鼓励优先选用经GAP认证的规范化种植基地产品,推广使用替代药材(如人工麝香替代天然麝香、栽培石斛替代野生石斛),从源头降低合规风险。

中药材承载着千年医道智慧,其跨境流动理应建立在科学、法治与责任之上。每一次顺利通关的背后,是物种存续的担当、是产业信誉的基石、更是中华文化稳健出海的底气。唯有敬畏自然法则、恪守法律边界、精进质量管控,方能让一味本草跨越山海时,既不失其本真之效,亦不负时代之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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