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
食品安全法下的“药”:药食同源产品的红线与底线
2025-10-21

在中华传统医学与饮食文化中,“药食同源”是一个根深蒂固的理念。它强调某些食物不仅具有营养价值,还具备一定的调理和治疗功能。随着现代人对健康养生的日益重视,以“药食同源”为卖点的产品层出不穷——从枸杞泡茶、山药炖汤到各类添加中药材的功能性食品,市场热度持续攀升。然而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的严格框架下,这类产品的开发、宣传与销售并非无边界,而是必须坚守法律划定的红线与底线。

首先,必须明确的是,无论产品打着“养生”“调理”还是“增强免疫力”的旗号,只要进入食品流通领域,就必须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对“食品”的基本定义:即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,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。这意味着,任何将本应属于药品范畴的功能赋予食品的行为,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。例如,某款宣称“可降血糖、替代药物治疗糖尿病”的保健茶饮,即便其成分确实包含桑叶、苦瓜等传统认为有调节血糖作用的食材,一旦涉及疾病治疗表述,就已涉嫌违法。

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保健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,且内容应当真实,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。而对于普通食品而言,监管更为严格——根本不能声称任何保健功能或疗效。现实中,不少商家利用消费者对“药食同源”的模糊认知,在包装上标注“清肝明目”“补气养血”等中医术语,甚至暗示能“辅助抗癌”“改善慢性病”,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,本质上是对法律底线的挑战。

其次,“药食同源”并不等于所有中药材都可以随意添加进食品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》(俗称“药食两用目录”)是判定合法性的关键依据。只有列入该目录的物质,如莲子、百合、茯苓、山楂、生姜等,才被允许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。而像何首乌、附子、川乌等虽在中医中有广泛应用,但因毒性较强或使用需专业指导,未被列入目录,严禁添加于普通食品中。近年来,个别企业为追求“功效”而在产品中非法添加此类药材,不仅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“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”的规定,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健康风险。

此外,宣传方式也是合规的重要一环。即便产品所用原料确属药食同源目录内,若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,如“根治”“永不复发”“100%有效”,或通过患者形象、医生推荐等方式变相证明疗效,均属于虚假宣传,违反《广告法》及《食品安全法》的相关条款。监管部门已多次通报类似案例:某品牌推出的“灵芝孢子粉压片糖果”,虽按食品类别生产,却在直播带货中宣称“抗肿瘤、提升免疫力”,最终被依法处罚并下架。

值得注意的是,《食品安全法》的立法初衷在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因此,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“最严谨的标准、最严格的监管、最严厉的处罚、最严肃的问责”。对于游走于灰色地带的企业而言,侥幸心理终将付出代价。2023年,某知名电商平台下架数千款涉嫌违规宣传的“中药代茶饮”,多家生产企业被立案调查,正是监管趋严的体现。

当然,这并不意味着“药食同源”理念无法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。相反,科学界定功能边界、规范原料使用、强化信息披露,才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正途。企业应主动对照国家标准,确保产品研发合法合规;监管部门也需进一步完善目录动态调整机制,回应社会需求的同时守住安全底线;而消费者则应提升辨别能力,理性看待“食疗”效果,避免被夸大宣传误导。

总之,在食品安全法治体系下,“药食同源”不是逃避监管的挡箭牌,更不是无限夸大功效的借口。唯有在法律的红线上谨慎行事,在公共健康的底线上坚定守护,这一古老智慧才能真正转化为现代人可信赖的健康福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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